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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06-23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文件

长航人〔2008〕72号


关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批复

长江航运公安局:

  你局《关于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请示》(长公字〔2007〕22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部人劳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你局,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务员  管理  办法  批复

  抄送:交通部人劳司、公安局,局内人事处。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结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设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分局设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四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和各分局非领导职务按一定职数比例设置。

  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设置副巡视员1名;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局机关处级领导职务总数的6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局机关处级以下人员总数的80%。

  各分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各分局处级领导职数的60%,其中调研员最多设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各分局科级领导职数的70%。

  第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副巡视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二)调研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

  (三)副调研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

  (四)主任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五)副主任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3年以上;

  (六)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七)办事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试用期满合格;

  (八)晋升长航公安局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坚持择优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分局凡擅自增设非领导职务序列和层次,变相增加职数,任意放宽任职条件,不按程序晋升职务的,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人事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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