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文件
长航人〔2008〕72号
关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批复
长江航运公安局:
你局《关于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请示》(长公字〔2007〕22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部人劳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你局,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务员 管理 办法 批复
抄送:交通部人劳司、公安局,局内人事处。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结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设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分局设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四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和各分局非领导职务按一定职数比例设置。
长江航运公安局机关设置副巡视员1名;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局机关处级领导职务总数的6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局机关处级以下人员总数的80%。
各分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各分局处级领导职数的60%,其中调研员最多设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各分局科级领导职数的70%。
第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副巡视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二)调研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
(三)副调研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
(四)主任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五)副主任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3年以上;
(六)科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七)办事员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试用期满合格;
(八)晋升长航公安局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坚持择优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分局凡擅自增设非领导职务序列和层次,变相增加职数,任意放宽任职条件,不按程序晋升职务的,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人事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