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办财〔2008〕24号
关于调整《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完善我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交通部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将我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住宿费管理部分调整如下:
一、职工因公出差实行定点入住。住宿标准调整为:副局级以上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公布的定点饭店按住宿标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有以下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一)出差地无定点饭店的;
(二)出差地定点饭店无空房的;
(三)由接待单位安排在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并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三、出差人员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四、出差人员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
五、本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内财务处。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8-04-01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