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文件
长航办〔2008〕101号
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长航局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长江航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长江航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及所属的具有长江航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要求公开长江航务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所属的具有长江航运管理职能的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办公室或其它制定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对拟公开的长江航务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指导、督促本单位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九)指导、督促下属单位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其他与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长江航务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长江航务信息公开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长江航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三)长江航运行业标准、规范;
(四)长江航运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面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长江航运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六)长江航运规划、中长期计划;
(七)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及实施情况;
(九)长江航运统计信息;
(十)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航运建设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聘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行业精神文明、长江航运文化建设情况;
(十三)长江航运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长江航务政府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九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船闸、码头等航运公共服务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或根据需要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可采用电话服务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有关业务信息咨询和投诉。
第十五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信息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予以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编制、公布长航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长航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长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航务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收到申请应予以登记。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需下级政府信息公开人作出说明、提交材料的,下级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第三十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公开的长江航务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长江航务政府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长航局及所属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相关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息 管理 办法 通知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8-04-30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