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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来源:长航局   作者:   日期:2008-05-04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1、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2、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3、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2、《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90)交运字275号)。

  3、《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2004年第28号)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2)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水路客船运输经营资格;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营运船舶;

  3、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服务设施;

  4、具备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

  5、有客票。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他项目均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6、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说明;

  8、客票样式或样本。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或《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长航局受理机构:长航局运输管理处

  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4号长航大楼

  邮编:430014

  电话:027-82767468

  电子邮箱:chysc@cjhy.gov.cn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机关及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文档附件
  •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doc
  • 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doc
  • 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doc
  •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_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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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入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普通货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登记
  •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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