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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来源:长航局   作者:   日期:2008-05-04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2、《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90)交运字275号)。

  3、《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2004年第28号)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有较稳定的新增客源或货源。

  4、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doc。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经营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船舶运力资金来源;

  7.  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长航局受理机构:长航局运输管理处

  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4号长航大楼

  邮编:430014

  电话:027-82767468

  电子邮箱:chysc@cjhy.gov.cn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机关及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文档附件
  •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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