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通 告
第 2 号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长江干线客运港站和营运客船火灾、爆炸事件发生,保障水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就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站乘船。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船。
三、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严禁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旅客在进站乘船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港口客运部门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五、各港站客运部门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加强对安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和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六、港口客运部门工作人员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船;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立即报告长航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港口客运部门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