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通 告
第 3 号
关于禁止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进港上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川江及三峡库区滚装港口和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火灾、爆炸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就严禁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进港上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港上船。
二、严禁滚装车辆司乘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港上船。
三、滚装车辆司乘人员在进港上船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其它滚装车辆或司乘人员装载、夹带或携带危险品进港上船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港口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四、各滚装港口经营人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必须对滚装车辆逐一检查;加强对安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和处置滚装车辆及司乘人员夹带危险品的能力。
五、滚装港口工作人员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滚装车辆,可以依法拒绝其进港上船;检查中发现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滚装港口经营人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品进港上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