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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系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长航局   作者:长航局   日期:2005-11-30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管理,根据《国内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长江水系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长江水系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的范围:
(一)、 经批准开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和具有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新增运力,按照审批管理方式管理的船舶。
(二)、具有国内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或水路运输经营人开辟或调整客运航线,按照登记管理方式管理的船舶
(三)、已办理委托经营,需要展期,按照委托经营管理方式管理的船舶。
(四)、船舶营运证遗失,需补办的船舶。
(五)、申请换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
二、 办理“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按审批管理方式,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见附表一);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须提供“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
5、《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具有省内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经营省际运输的提供);
6、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按登记管理方式,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见附表一);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须提供“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光租船舶提供);
5、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三)实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见附表一);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须提供“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6、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还需提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近三年内,在运输安全、执行法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具有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证明。
7、《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8、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委托经营人变更时提供);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申请补办“四客一危”《船舶营
业运输证》的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见附表一);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须提供“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企业配员证书》;
5、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换发“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
的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见附表一);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须提供“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三、办理“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报程序。
船舶经营人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按本办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填报《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报所在地县(市)以上交通(航运)主管部门。
所在地的交通(航运)主管部门经核查,同意后报市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
市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 办理“四客一危”船舶的时间。
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应办理受理单,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经营人补报或不予受理;长江航务管理局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报。
五、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的职责。
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中签注同意上报意见。
市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是否有效,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中签注同意上报意见。
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负责材料的复核工作,经复核,符合规定要求后,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中签注同意意见。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对企业申报的材料由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分别留存,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材料留存栏。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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