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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船遭拖带船撞 法官指出:拖轮和被拖轮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邬先江   日期:2005-12-22
 
    本报讯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受理了锚泊船遭拖带船撞的纠纷,拖轮“5000DAE KYUNE”和被拖轮“SUN KWANG5001”被同时扣押。保险公司出具了200万元的担保函,两船才被解除扣押。目前被撞方已正式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称,拖轮和被拖轮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月23日,申请人台州市兴龙舟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兴龙舟108”轮在宁波北七里锚地抛锚时,被拖轮“5000DAE KYUNE” 拖带的被拖轮 “SUN KWANG5001”碰撞,造成修理、施救等损失200万元。针对此案,承办法官分析,适用我国《海商法》,拖轮和被拖轮应对被碰撞的“兴龙舟108”轮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外赔偿以后,拖轮和被拖轮之间将再根据拖航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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