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长航 航运动态 长航政务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沟通你我 行业文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长航警方为货主和运输企业“支招” 落实水运物流犯罪防范措施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张小军   日期:2007-01-15
 
        (一)个体私营客车业主应加强对司售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增强对快件运输物资防范的思想认识,做好对托运的快件运输物资的保管及领取货物的手续和身份核对工作;
        (二)在水陆联运的长途汽车站等复杂场所,货主应将托运的快件运输物资交给运输单位窗口办理,办理相关手续,发货方应指定专人收货,如遇意外情况,收货方、托运司机和发货方应及时保持电话联系并予以核实,收货方凭身份证件和领货单才能领取快件运输物资;
        (三)货主应督促司机及时将托运的贵重物品单独存放并锁好,并与普通的行李分开存放,从而减少路途中车辆行李箱的打开次数;
        (四)如体积小的运输货物确需随身携带放在车厢内的,携带这类运输物资乘车的货主,应将货物集中在自身所能观察的视线范围内,不管陌生人打招呼和发生一些意外,且记观察视线不能离开运输货物,如果靠窗乘坐,不要将窗户打开,防止犯罪嫌疑人乘虚而入,转移视线,盗走财物;
        (五)对水域船舶托运货物的管理;货主应派驻责任心强的押运员上船押运;最好是两名以上,采取24小时轮流换岗押运的方式,禁止离开船舶上岸;防止货物被盗、被骗和船舶变向;
        (六)货主应选用有资质,重信誉的船舶运输单位进行托运,并要求运输船舶所在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后;再退还保证金。
打印 】【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 把握机遇 加速发展杨泗港现代物流业
  • 浅谈发展以港口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业
  • 刍议港口物流战略伙伴的构建
  • 铲除长江物流犯罪滋生土壤 ——长江水运物流犯罪形态揭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6126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主管建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