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长航 航运动态 长航政务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沟通你我 行业文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交通部关于航标设置错误因而发生海事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长江航道局   作者:   日期:2007-12-30
 
(交督(57)于字第488号)

  因航标设置错误,以致发生海损事故,应该根据海事发生的原因和航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改进工作;应负责任的航标管理人员仅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海损赔偿的经济责任,仍应根据海损赔偿规定办理。

打印 】【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 冒雪查航 雪后及时清理航标
  • 绝壁见闻156
  • 杆标搬迁忙 慰问鼓舞到现场
  • 维护水深提高 天气气温升高 职工干劲更高
  • 陈立新局长在156蓄水航标迁建工程竣工仪式上的讲话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6126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主管建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