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上,交通部海事局局长助理叶红军表示:“新《规定》将对行政相对人给予更多保护,而对海事事故调查人员要求却更严格。”体现效率与公平,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三个服务”精神,成为新《规定》的最大亮点。
提升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据交通部海事局胡希臣船长介绍,相较旧的《规则》,新《规定》不仅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而且对事故等级进行了科学的划分,事故的报告文书也要求做到更快捷、更全面。
新《规定》要求,在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的时间,由过去48小时缩短为24小时。
《规定》还要求,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不得超过72小时,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对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和取证;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最大程度体现公平
“《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在《规定》中也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交通部海事局胡希臣船长告诉记者。《规定》要求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当事人有权申请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人员回避。
《规定》要求,调查人员在勘查事故现场和进行询问调查时,要客观、如实地记录实际情况,制作规范的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和被询问人核实并签字。当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为使有关各方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规定》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任何与事故有关的新证据被提出或者发现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充分评估,该证据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须对事故进行重新调查。
“各海事机构要尽快配备海事调查装备,满足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增加科技含量,充分体现海事调查处理的公平原则”,叶红军说。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更多地考虑和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新《规定》的一大特点”,叶红军说。《规定》第四章第八条中明确: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人员回避。
而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进行过检验或者鉴定的人员,不得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检验、鉴定人员予以聘用。
此外,《规定》还增加了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相互通告的要求。《规定》明确指出,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时,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当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事故发生地以外水域的,该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小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由船舶第一到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胡希臣说:“这一点不仅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的整体性,也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人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