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总结会”上,交通部水运司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全文见本报5月1日第十一版)进行了宣贯,记者就此话题专访了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
记者:请您谈谈《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曹德胜:为加强水运资源的宏观调控,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航道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分析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相关行业管理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经部务会议审查通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航道是水运的基础,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航道的建设及其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水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航道条例》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建设管理的需求,我部陆续颁布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航道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航道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
首先,加强航道建设管理是适应基本建设法制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基本建设领域的立法力度,陆续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包括航道工程在内的水运建设项目在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重要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加入WTO、实施西部大开发、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也给航道建设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其次,做好航道建设管理是满足航道事业自身快速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航道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以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为重点的内河航道建设全面展开,为适应我国航道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保证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依法规范航道建设市场和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新形势下航道建设的发展需要。
三是加强航道建设也是适应航道建设自身特点和行业管理的需要。与其他行业建设相比,航道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航道资源属水资源利用的重要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战略位置重要;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航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航道建设效果易受水文、泥沙等自然条件影响,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实施难度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大,挑战性强。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就航道建设而言针对性不强,无法完全体现和满足航道行业管理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制定本《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贯彻《航道建设管理规定》需要把握哪几个重点?
曹德胜:一是关于《规定》的调整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对于国际、国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除涉及国家政府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也适用本《规定》。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国家《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对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电枢纽中的过船建筑物,作为航道重要的设施,纳入了本《规定》的调整范围,以强化航道行业管理。此外,根据《港口法》规定,港口航道属于港口设施一部分,港口航道的建设管理要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定》中进行调整。
二是关于航道建设程序管理。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在立项程序上,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度,要求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审批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则采用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而不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的建设程序。《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项方式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有关后续建设程序管理的切入不同。这里需要重点把握的是,水电开发中枢纽的通航设施建设要强化管理,要按照企业投资模式进行监管,这也是我们当前强化航道行业管理的一个难点和突破口。
三是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管理。作为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保留下的行政许可事项,设计文件审批管理是我们航道建设管理中的一项日常重点工作。《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从文件的编制要求、审批申请材料要求、审批要求、审批程序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另外,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规定》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批之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目前,个别省政府拟取消对设计文件的行政审批,希望省交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按交通部行业要求,切实做好设计文件管理工作,把好设计审查审批工作质量关。
四是关于建设管理权限。目前,各省航道建设初步设计管理权情况各异,有省交通厅(委)审批的,也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建设厅审批的。目前,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均由交通部负责。考虑到航道建设专业性强,为充分发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本《规定》将各省(市)航道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统一调整为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这方面,当前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我们希望各省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取得实效。
记者:对于航道建设市场的管理,《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严把市场准入关、开放建设市场、依法招标投标、规范建设行为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请您详细谈谈建设市场管理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曹德胜:这里我强调两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管理。首先是对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了要求。为了防止建设市场活动中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现象发生,进一步开放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明确航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评标专家都要从我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的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人员名单中确定,确保评标委员会人员专业素质,提高权威性,避免外界对评标公正性的质疑。同时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考核也提出了要求。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一定要抓实、抓好。其次,是增加了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的要求,为进一步体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加大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的力度,本《规定》增加了招投标结果公示要求,这也是在总结以前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措施。
二是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的两大主题,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