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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解读
来源:交通部   作者:   日期:2008-02-21
 

交通部水运司有关负责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规则》适用于哪些港口设施?

  《规则》适用于为下列从事国际航线运输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一)客船;(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四)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另外,为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国际运输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

  《规则》是如何规定主管机关职权的?

  根据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规则》分层级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权,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主体。

  《规则》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规则》规定下列单位可从事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1。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其委托的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评估完成后应当送交通部征求意见。

  二、《规则》明确了下列单位可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2。其委托的经指定的保安组织。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完成后应当送交通部审查批准。

  《规则》关于重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规定:

  一、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应进行一次;

  二、港口设施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

  1、港口主要设施或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

  2、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

  3、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后,应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如何划分和发布?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一)保安等级1,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保安等级2,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交通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数,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佐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由交通部发布。交通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规则》关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交通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交通部受理申请后可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直接检查。检查合格的,由交通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规则》关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是港口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依据,根据《规则》,其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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