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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无线电联合执法取得成效——访长江无线电委员会李涛主任
来源:长航局   作者:张媛   日期:2008-01-08
 
  9月10日,三峡坝区旅客船舶开始翻坝运输,由于船舶坝区聚集增多,无线电通信频率会受到拥挤,可能发生船舶违规使用频率,干扰正常船舶通信。为了净化库区水上电磁环境,保障船舶正常通信畅通,长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持续较长时间,对扰乱库区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违反无线电法规的船舶、个人依法严处。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宣讲活动,与长江宜昌海事、公安、通信及三峡局信息中心开展联合行政执法。
  对此,笔者走访了长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李涛主任,根据了解,此次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98年颁布的部长5号令,全称《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其中对维护秩序、保证通信畅通、规范设台、规范使用都有相应的规定。此外,船检部门对船舶的通信设备也作了相应的要求。
  据悉,在执法检查活动中,突出的违法的情况存在四种,其中三种是在以前的执法活动中就经常发现的老问题:
  一、无电台执照,非法设置使用船舶电台。所有船舶电台必须要办理涉台手续,领取合法的执照。很多船舶误以为买一台甚高频就能够开始在船上使用,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去有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涉台手续,这些都属于非法设置。
  二、乱占滥用水上安全频率。由于不知法,不少船员在某些规定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频道上通话。
  例如,甚高频16频道是遇险呼救频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但有些船员认为频道安静,便进行使用。一旦有船舶请求救助,这些船员干扰了岸台工作和其他船舶,足以对求助船舶以及航行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此外,信息台播发安全信息的频道也属于专用频率,船员乱占滥用也会给长江水上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三、不按规定设置无线电设备。船检局对怎样的船安装怎样的设备有严格的要求,有些小型船舶、个体船不安装设备或者装置坏了不进行更换。李涛主任形象地称之为聋哑船,这样的小型船舶无法和其他船舶沟通对话,靠老的声号设备更不可能畅通与他船对话,导致船舶会让发生阻碍,或者在大风大雾天气,航道施工等情况下无法及时了解情况。
  十月十三日深夜二十二时三十五分左右,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航鲟六六八号”轮从万州下行运煤至三峡大坝坝前时与下行船舶重庆“巴峡号”发生碰撞,造成“巴峡号”轮当即沉没,“巴峡号”轮上船员、货主十七人、耕牛二百三十六头全部落水。这次事故的原因就是其中一艘船上未按规定设置无线电设备,才导致双方无法正确联系,造成较大损失。
李涛主任告诉我们,可喜的是,这三种违法情况在执法活动取得好转。
  四、最近几年,使用大功率电台的新情况较为突出。在船检规定中,船用甚高频不得超过25w,    这是国际通用规定。据介绍,在通信时,大功率电台对其他船舶是一种压制性干扰。由于功率比他船设备大,大功率电台工作时,其他船舶无法正常工作。
  现在,处置大功率电台已经成为日常的水上执法检查工作,并且成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长江无委和海事局联合发布整治大功率电台通告的有关规定,对大功率电台的处罚都有相应的规定:一旦查出有大功率电台,将现场整改,立即换上合乎规定的设备。违规设备必须要取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装大功率电台为小功率。
实际中,有些买主对大功率电台不了解,由于经营者的不诚实经营以及非法销售而安装有违规大功率电台。
  对于此类情况,李涛主任建议,如若船员不了解相关情况,销售商也未介绍,而导致船员安装了大功率电台,损失应该由销售商承担。船员可以到购买点去退货,并换上符合规定的设备。如果销售商不愿承担损失,船员可以到当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申诉。当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联系当地海事局,当地无线电委员会,当地公安部门,当地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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