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在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三大战略的实施中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江经济带区别于其他地区的最大优势就是拥有长江黄金水道,干线航道长达2838公里。尽管随着工业化的深入,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交通方式改变了长江水运传统的地位,但并没有改变长江水运低成本、大运量、低能耗的独特优势。对长江沿岸各省市而言,完善包括“黄金水道”在内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依然是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前提和触媒。走进“十一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大力发展长江航运,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是降低运输能源消耗、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最佳选择,这一点已经逐步成为国家、沿江省市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提出要“积极发展水路运输,提高内河通航条件,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推进江海联运”。未来十几年,沿江经济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将会继续快速增长,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长江航运发展做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航运,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2006年11月21日,长江航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黄菊副总理指出要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布局的高度,精心谋划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切实把长江航运能力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在发言中明确提出要抓住机遇,推进长江航运新一轮发展。会上,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共同签署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由此可见,“十一五”期,国家和沿江省市将进一步加大长江水运建设投资和政策支持力度,其中国家投资达150亿元,这一切表明长江黄金水道的建设已经步入一个大规模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此,我代表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规划,加快以长江黄金水道为主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长江流域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充分发挥长江航运的比较优势,加强协调,做到多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管道与各主要港口的有效衔接,构建以长江航运为主干的高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城际捷运系统。
建议有关省市根据沿江产业布局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全国内河航运发展战略》、《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省市水运发展规划,全面启动省市港口布局和主要港口、重要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二、加大投入,加快以长江干线航道为核心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国家继续保持和加大长江黄金水道治理投入力度,加快河势控制和航道整治工程的建设。内河航道作为公用性基础设施,应当由国家投资建设,发达国家也是如此。而长江中下游的河势控制是航道治理的前提,只有河势稳定,实施航道整治才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南京以下“三沙”水道(福姜沙、白茆沙、通州沙)的整治就必须与河势控制工程相结合,否则难以有效实施。而据了解,目前还没有在“十一五”实施南京以下河势控制工程的规划。此外,三峡工程蓄水运行对坝下中游荆江河段航道具有重大影响。三峡工程蓄水运行后,清水下泄、河床下切、水位下降,部分水道坡陡、水浅、流急,河道的演变规律需重新认识和把握。
建议沿江各省市根据建设需要逐步建立稳定的水运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扩大水运建设资金规模,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在可能情况下出台支持地方水运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长江港航设施。同时,建议考虑从三峡工程发电收益中,每年拨出一部分专款用于库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中游航道整治以及库区非标准船舶推出市场的补偿。
三、积极应对,妥善解决三峡坝区通航问题
建议国家早日研究确定并及早实施三峡坝区长期翻坝方案,同时抓紧研究进一步扩大三峡坝区综合通过能力的有效措施。根据目前三峡库区水运量快速增长和船舶通过三峡船闸的实际情况,三峡永久船闸通过能力与水运量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特别是2006年9月15日以来,三峡船闸完建施工并单线运行,预计2007年6月才能完工并恢复双线运行,坝区通过能力严重不足,大部分客船和所有汽车滚装船实施翻坝转运,实施了限制煤炭运输的有关措施,但仍有大量船舶积压。为满足水运发展需求和应对三峡船闸完建,交通部门已经启动实施了川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采取了翻坝转运措施,2006年翻坝货运量已达1000万吨。
四、加强协调,实现联合治水
当前,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工程施工环境较差,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部门干扰大,人为的卡、要、摊派现象较为严重,甚至造成流血事件。此外,由于非法采砂破坏航道,个别正在治理的航道出现了因非法采砂导致工程难以为继或重新施工、重新设计的严重后果。
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渔政等有关涉水管理部门以及沿江省市的协调,妥善解决长江上的筑坝、疏浚、施工环境、采砂等问题,形成联合治水,合力开发、利用和保护长江水资源的有效机制。同时,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港口建设,遏止港口无序和重复建设,对已建港口加强整合。
五、加快立法,实现长江发展有法可依
长江干流横贯东西,支流辐射南北,长江流域涉及我国19个省市自治区。流域内东、中、西部地区资源条件差别巨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同地区对长江河流开发利用的目标差异很大,开发利用的程度也不相同。长江河流的开发涉及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国家和地方、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很难协调,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长江干支流进行开发,往往兴利留弊,造成上下游、左右岸以及防洪、水电、航运、灌溉、取水、生态等方面的矛盾,对长江河流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已刻不容缓。因此,加快制定长江流域专门法,对有效保护长江河流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当然,制定长江流域专门法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广泛吸取社会意见。长江流域专门法应该是一部统揽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河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其制定需要各地区和相关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并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