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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江清水向东流——访长江海事局副局长李玉华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作者:高友清   日期:2008-06-12
 
  近些年来,交通部长江海事局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防治船舶污染,长江干线上的船舶污染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保证一江清水向东流作出了突出贡献。

    正值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副局长李玉华接受新华网专访,畅谈长江干线上船舶污染防治的措施、成效和经验。

    警惕船舶成长江污染源

    长江是连接我国东、中、西部的"黄金水道",长江海事局管辖的2100公里长江干线上分布有23个主要港口、3244座码头和六大油区,辖区共有危险品船公司91家和危险品船舶838艘。辖区每年进出港货物吞吐量约3亿吨,其中,通过水路运送有毒、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达2000万吨。

    谈起长江污染,许多人可能只知道沿岸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是污染源。实际上,长江上还存在一大污染,就是船舶污染。船舶正常航行在江上,一是船舶烧油,会产生油污水和残油;二是船上有人,会产生罐头盒、油瓶、废纸、塑料和食物残渣等生活垃圾;三是船上运送有货物,如果发生船舶事故,也会产生较大污染。长江海事局所管辖区每年产生的船舶油污水约为140万吨,相当于沿岸城市工业废水量的千分之二;船舶垃圾约为2万吨,相当于沿岸城市生活垃圾量的千分之二;船舶生活污水约为500万吨,相当于沿岸城市生活污水量的千分之四。如果不严加控制和防治,船舶上的这些污染物一旦直接排入长江,对长江水质肯定会构成巨大威胁。

海事人员在危险品码头实施安全检查

    水上污染与陆地污染相比还存在一定特殊性。陆地上翻车,危险品可能会污染一小块地,污染物也好控制。如果说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陆地污染只是影响一个点的话,那么,因船舶安全事故造成的水上污染就是影响一条线、一大片,甚至会造成一条江受污染。

    船载砂石出了事故后造成的污染要小一些,而船舶运送危险品一旦出现事故,如一条千吨驳船发生事故,出现原油泄漏,必将给沿江百姓的生活用水产生重大影响。2007年12月14日,湘汉寿危0298号在枝城港五码头载氢氧化钠溶液,船身进水倾斜,三个船舱下沉。从船舶污染的专业管理角度来看,氢氧化钠溶液并不是最严重的污染源,但仍然引起沿江百姓的强烈反响,中央和地方领导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也进行了密集报道。沿江百姓知道船上装有危险品后,担心事故船沉入江中江水还能不能喝,喝了后对他们的身体会不会有影响。在这次安全事故中,船上液碱并没有发生泄漏,长江水质也未造成污染,就引起极大地影响面和关注度。如果一旦出现危险品泄漏,那就更不得了。可见船舶污染防治不可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有章有法地予以积极应对。

    长江流域的人口和GDP分别占全国相当大的比例,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举足轻重。三峡无小事。如果三峡库区一旦发生较大的污染事故,出现严重污染,对全国将是一场灾难。因此,长江海事局一直把三峡库区作为预防水污染的重中之重。

    船舶污染防治喜结硕果

    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喜结硕果,已出现根本转变。近二十年来,长江海事局所管辖区发生并查处船舶污染事故362件,其中,三峡库区共发生并查处船舶污染事故170件,船舶污染事故和污染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1988-1997年十年内年均发生重大污染事故1.4件,年均泄漏污染物205吨;1998-2007年十年间,年均发生重大污染事故0.9件,年均泄漏污染物81吨;最近四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这种良好的局面来之不易,一方面得益于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得益于职能部门的监管有力。

海事人员正在用吸油毡和吸油器回收溢油

    近些年来,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每年还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唤醒和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全社会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日益增强,行动更加自觉。我国颁布和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交通部出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船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监管力度加大。沿江各级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为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营造了宽松、有利的环境。

    作为具体负责船舶防污工作的职能部门,长江海事局明确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长江干线不发生一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库区、油区等重点区域溢油应急体系初步得到建立,辖区污染应急能力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一、长江海事局对历年来辖区发生的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探索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律,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在开展危险品船舶专项整治和危险品船舶码头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同时,加强对危险品船的综合监管。将危险品船舶列为安全检查和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强化危险品船公司SMS体系审核、危险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提高了危险品船适航适装性能。加强对危险品码头装卸作业的防污染管理,颁布实施了《长江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和《长江海事局危险品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对辖区危险货物码头实施防污染评审、备案管理、年度核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大大降低了有毒有害货物装卸作业期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可能性。

    二、加强日常防污染监管,解决船舶污染物偷排漏排问题。借鉴沿海铅封管理经验,对五类船舶的排污口实施了铅封,辖区共铅封船舶305艘,实现了部分船舶油污水的"零排放"。实施船舶垃圾定期交付制度,使船舶垃圾接收量处理量明显上升。督促船舶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和证书文书。主机功率22KW以上的船舶配备了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22KW以下的船舶配备油污水储存设备。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船舶均张贴了"船舶垃圾告示牌",船舶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对船上产生的垃圾进行收集和临时存储。

海事人员正在向群众发放环保知识宣传资料

    三、完善污染物接收网络,解决船舶污染物处理交付问题。长江海事局鼓励、引导港口码头单位及社会企业参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在辖区大中型港口均组建了船舶垃圾和油污水接收单位。制定了《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对辖区污染物单位实施备案和公示制度。加强现场监管,对接收单位出现二次污染等违规接收行为的,一律取消其作业备案资格,规范了其污染接收行为。目前,辖区内共有接收船(点)69个,比2000年增加了37处,船舶垃圾接收点基本覆盖辖区规模以上的港口,油污水接收点已覆盖重点港口,辖区船舶偷排漏排现象明显减少,污染物接收量呈现大幅增长。

    四、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加强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在长江干线城陵矾以下水域所有油类及类油物质装卸作业、可能发生油污染的沉船打捞作业、船舶修造船厂,必须按规定进行围油栏布设。发布《长江区域性溢油应急计划》,为全辖区各区域制定溢油应急反应预案提供了依据,并积极开展油区、库区溢油应急计划制定工作。开展了辖区污染敏感水域情况的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提高了应急能力。

    认清薄弱环节,加强防治力度

    目前,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污染应急能力不足。近年来,长江水上危险品运输业发展很快,大量满载油品和有毒有害货物的船舶在长江上航行,发生水上大规模船舶污染的风险大大增加。沿江部分码头配备的一些油污染应急设备主要立足少量溢油的应急处理,对港区及长江江段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溢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对于化学品污染事故则更缺乏有效的应急手段。

    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体系不健全。长江海事局辖区目前没有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大部分中小港口没有油污水接收设施,部分港口码头甚至无垃圾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普遍经营困难,船舶进出港量不大的港口,通过收费无法维持污染物接收船舶的生存。洗舱设施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液货船洗舱需求。

 

长江海事局副局长李玉华接受记者采访

    船舶偷排污染物现象仍然存在。虽然船舶基本已按规定配备了防油污、垃圾污染设备,但部分船舶没有投入使用,往往采取"港内不排港外排、白天不排晚上排"的手法偷排油污和船舶垃圾,躲避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目前海事管理机构仍依靠现场巡查等传统手段进行防污染监管,在污染监视、监测等方面缺乏装备,对船舶港外或夜间排污,没有足够的监视能力,不能实行全方位监管。

    长江海事局针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将大力强化船舶防污监管工作,以三峡库区为重点区域,以危险品船舶和码头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防污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船舶污染恶性事故,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成功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率。

    一、加强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结合交通部批准的三峡库区船舶防污一期工程项目,长江海事局将在重庆、万州建设二个中型设备库,在涪陵、巫山和巴东建设三个小型设备点,全面提升库区污染应急装备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防污管理,健全船舶防污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宣贯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认真执行《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长江围油栏布设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评审制度》等办法和制度,加强和规范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备案、危险品码头及船舶作业防污染能力评审、船舶污染物的交付与接收处理、油码头围油栏的配备和布设等的监督管理,不断探索辖区危防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过程监控,防止船舶偷排污染物。通过现场检查、安全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记载情况及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检查。对长期不交付污染物且污染物去向不明的船舶将进行防污染核查。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率计算方法的研究,对辖区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率进行科学计算,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理率。

    四、完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制定《长江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规定的标准配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设备,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队伍,健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机制,加强船舶偷排漏排和水上交通事故导致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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