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长航 航运动态 长航政务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沟通你我 行业文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航运动态 >> 电子期刊 >> 港口动态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明年元旦实施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万芳 特约记者 何飞   日期:2007-12-24
 

  12月2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交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对占用港口岸线作了明确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资源占用费,同时,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今后,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就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满两年却未建设,许可期满未获重新许可,或未按市政府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的经营者,由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机关无偿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条例》还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条例》对船舶延误等也作了规定: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港口经营人要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和船舶经营者要维持候船秩序,及时妥善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工作。

  重庆市交委副主任何升平还透露,今后3年内,重庆市将再打造20-30艘豪华游轮,这些游船的等级标准将全部采用国际标准。3年后,除渡船外,普通客运船将全部退出客运,朝天门码头将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开放性码头。

打印 】【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 2010年我国主要港口货物运输吞吐量将超过56亿吨
  •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解读
  • 武汉长江航运中心2012年初具规模 企业投资港航建设持续高涨
  • 2006年1月长江干线港口行业吞吐量完成情况
  • 2007年11月份长江干线主要港口企业生产动态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6126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主管建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