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费收负担的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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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长航局
作者:赵洪祥 陈传吉 谢 勇 日期:2005-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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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内航运企业费收负担情况调查的通知》(交水发2003219号)的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3年7月底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费收负担情况调查的通知》(长航运2003363号),对长江干线22家航运企业费收负担情况进行了书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我局于2003年10月9-20日,又派出调研组,赴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按大、中、小型选取了11家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并召开了11次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沿江各省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现将我局调查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费收负担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费收负担的基本情况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长江干线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航道养护费、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货物附加费、货物港务费。从调查情况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的行政主体是长江航道局的规费处,在征收地方船舶航养费过程中,鉴于历史的原因,长江航道局大都与地方港航管理部门采取年度协议包缴的形式进行,这样,很大一部分船舶航养费的征收由地方港航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地方航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又采取与航运企业进行年度或半年度协议包缴形式进行。从此次调查的企业费收情况看,尚未达到运输收入6%的标准;运输管理费,各地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对航运企业(中央管理的企业除外)进行征收,收费标准一般在运输收入的1.2-1.6%之间,没有超出费收标准;船舶港务费,由国家和地方海事部门按照0.55元/净吨的标准向航运企业征收;停泊费由港口企业或地方港航管理部门按0.12元/净吨天,向航运企业征收;江苏省航运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苏财字94228号、苏价费94367号、苏交财94141号)文件精神,向货主开征了货物附加费,并实行直接向航运企业征收,然后由船公司在承运货物时向货主收取,其标准是对本省船舶每月按2.50元/吨征收、外省船舶按每航次0.20元/吨征收;货物港务费依据交通部的规定应是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企业向货主开征每吞吐吨0.80元,但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从货主那里难以征收,因此出现在航运企业填制运输票据或办理船舶签证时向船公司收取的情况,船公司对此反映强烈。行业外的收费主要有治安费(主要反映航行在江苏、浙江省境内的船舶中发生)和垃圾费(主要反映航行在江苏省、上海市境内的船舶中发生)。 (二)、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证(照、薄)种类和培训收费情况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证(照、薄)种类和培训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类: 1、船检部门收取的船舶检验费:由船检部门根据船舶特检、中间检验和一般检验的周期,在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时,按每船次800-36000元的标准收取。 2、船舶卫生检疫费:各地卫生防疫部门通过每年对船舶卫生许可证换发时收取,但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 3、船舶登记费:由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按200元(基数)+1元/每净吨的标准收费;船舶国籍证书,1000净吨以下的船舶按100元(工本)+200元/船的标准收费,1000净吨以上的船舶按100元(工本)+400元/船的标准收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50元/船的标准收费;船舶签证薄按每本100元的标准收费。 4、强制性培训收费主要有: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由海事部门每5年按130元/人次收费(不含材料和培训费);船员培训考试换证由海事部门每年按10-38元/人次收费;持证船干跟踪考核由海事部门每2.5年按230元/人收费;船员服务薄由海事部门按10元/本进行收费;内河适任证培训由海事部门按400-1000元/人.次(含考试、材料和培训费)收费。 船舶安检复查费由海事部门在每次安全整改后复查时按100元/船.次进行收费。 二、 2002年度长江干线航运企业费收负担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一是长江干线航运企业2002年度费收包括证(照、薄)交费的各类收费总体上占航运企业运输收入的6-20%之间。但江苏省一部分既在长江干线经营,又在大运河和省内经营的航运企业,由于江苏省开征了货物附加费外加上在运河上收取过闸费,因此,航运企业费收负担总体上占运输收入的32-40%。其中货物附加费和过闸费分别占运输收入的7%和15%左右,若剔除这两项收费,则航运企业的费收负担水平也只占运输收入的10-18%左右,与其它各省负担水平大致相当。从调查的11家典型企业负担总体情况看,平均负担为17.4%。 二是各种收费征收依据清楚,企业的费收负担,除江苏省境内的航运企业外,总体水平不算很高,乱收费不是十分突出。 三是各级管理部门的规费征收主体到位,能够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收费依据进行征收。另有个别新办的航运企业和老的国有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减免,如武汉市江海集装箱公司和重庆市轮船总公司的费收负担只占运输收入的6%。 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航运企业反映在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和运输管理费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征现象。航道养护费: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在代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时,长江航道局与地方港航管理部门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只能向所在地航运企业的船舶发放本地的航养费缴讫证,船舶在长江干线其它省市地方码头装卸作业时,少数装卸地的航管部门对外省市发的航养费缴讫证不予认可,因此,按航次再次征收航道养护费,从而出现重征问题。 船舶港务费:主要是目前存在两个海事机构,根据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在长江干线原双重领导港口作业的地方船舶,由长江海事部门收取。但地方海事机构对航运企业采取的是年度、半年度包缴形式,因此出现重征现象。 运输管理费:根据规定运管费由船籍港所在地征收,但目前船舶流动性很大,经常到异地经营,时常会出现经营地的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再征收一次运管费的情况。 (二)、个别企业反映在按航次计征和年度包缴计征时有超征现象。水运价格放开后,长江干线的运价水平,总体上比过去运价标准要低,而部分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在计征相关规费时,强行以老的运价而非以实际运输合同价来测算运输收入作为计征标准,从而产生超征现象。对此,航运业者也很有意见。 (三)、对货物港务费和江苏省开征的货物附加费,直接向航运企业征收,船公司反映较为强烈。 (四)、航运企业普遍反映油价大幅上涨,经营成本提高,运输价格下降,但各项税费未减,因此,发展举步维艰,大多数航运企业都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对运力结构调整和增加安全投入有心无力。 三、 对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的建议 针对长江干线航运企业各项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证(照、薄)的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希望国家加快费改税步伐,并尽快实施费改税,从总体上改革当前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靠征收规费吃饭的状况。 (二)、在税费改革尚未出台前,要加强规费征收工作的监管,规范规费征收的行政行为。交通部、长航局和各地的航运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后的行业管理中,对航运经营人提出的不合理收费问题,要加大协调力度,给航运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 (三)、鉴于长江干线水运行业规费的种类、标准较多,同一费目,经数年几度修改,引用文号亦几经变换,使水运经营人难以把握,建议交通部将目前开征的各种规费和准予向水运企业收取的证(照、薄)收费,将费收依据、费收标准和征收主体等汇集成册,以增强各类费收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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