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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采砂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浅谈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孙晓东   日期:2005-12-01
 
    随着湖北、江西和安徽三省长江采砂禁采令的陆续到期,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将从10月起逐步解禁。目前,长江海事机构协助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对长江河道采砂进行了规划,并在长江中下游划定了33个采砂区。以上三省境内有采砂区28个,另外,江苏省有5个。长江河道采砂是事关长江船舶航行安全、河势稳定和防洪的大事。因此,过去很长时间里,国家对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实施治理整顿和禁采。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采砂条例》)施行以来,长江海事机构配合水利及地方政府加大了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使长江河道大规模地非法采砂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长江中下游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碍航采砂时有发生。所以长江中下游采砂开禁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长江中下游共有各类采砂船1000多艘,其中大中型采砂船600多艘,而长江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33个可采区允许的采砂船数量不到100艘,采砂船只总数远远超过可采区可以容纳的采砂船数量。开禁后大量的采砂船将申请不到采砂许可证,可以预见,这些未获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将会不择手段、不择时机地进行非法偷采。长江海事机构既面临对可采区及附近水域合法采砂船、运砂船进行安全监督,又面临对非法碍航采砂活动进行打击等繁重任务。因此,如何做好采砂区及附近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以下是对有关问题的粗浅探讨:
    一、加强预防宣传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的总方针,采砂区及附近水域的交通安全的预防宣传工作也应按照这个方针来开展,并且一定要做到早预防、早宣传,不留死角。长江海事机构首先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海事公告》、VHF信息联播、网络等多种宣传窗口,对采砂船和运砂船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采砂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采运砂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其次要不定期地对不适任的船员开展专项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安全航行的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办法;三是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印制发放禁止碍航采砂的宣传资料,使从事采运砂作业人员认识到碍航采砂、超载运输的危害性。通过宣传,增强预防水上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二、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开禁前的准备工作
    长江海事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各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宣传长江海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取得他们对长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理解和支持,使行政部门与海事机构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形成了合力。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地方政府及水行政部门马上面临给采砂船核发《采砂许可证》,各级海事机构要积极、主动与他们联系与沟通,协助配合其做好《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要让所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全部适航,船员都适任。长江海事机构应该将其作为采砂船安全监督管理的源头来抓,不留安全隐患。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方面,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长江海事机构应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水行政部门,帮助具有采砂资格的企业(或船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采砂作业的安全。采砂企业(或船舶)在进入采砂区作业前,应根据《内安条例》发布航行通(警)告,并按海事机构的要求,对外公布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另一方面,按照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支持”的安全管理要求,采砂区的安全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与采砂企业(或船舶)的联系,进一步落实2001年制定的《长江海事机构向政府汇报水上安全工作的制度》和《长江海事机构与企业联系制度》,认真履行长江海事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职责。再一方面,各长江海事分支机构应立即对其辖区内的采砂船进行摸底跟踪,对开禁后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要及时呼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拆除其采砂设备,并进行封存,减少非法采砂行为,杜绝碍航采砂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采砂作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采砂船的作业安全,长江海事机构应根据有关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当前长江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从这几方面来考虑:一是要求进入采砂区作业的采砂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条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二是采砂作业的船舶必须按《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显示信号,作业时不得遮蔽周围的助航标志;三是进出采砂区水域应主动避让过往船舶,做到安全会让;夜间作业时,应控制照明灯光,以免影响周围通航船舶的视线;四是采砂作业船舶应为运砂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水域;五是采砂船舶必须按照船检部门给运砂船核定的干舷装载砂石,严禁超额装载;六是在采砂作业过程中,严禁将废弃的砂石倾倒入航道内。
    五、加强运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长期以来,长江干线运砂船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据统计,2002年长江海事局辖区共发生运砂船大小事故57起,其中上等级的事故25起,造成沉船23艘,死亡30人。所以规范运砂船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采砂区周围的运砂船也应加强源头管理。一是运砂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并根据安排在指定区域内装载、停泊;二是运砂船舶进出和作业时应按《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显示信号;三是满足船检部门核定的干舷装载砂石,禁止超载;四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设立现场船舶签证点,加强运砂船的现场签证。
    六、加强采砂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
    由于大部分的采砂区都靠近主航道,使该水域具有的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砂船和运砂船频繁进出该水域,尤其是运砂船将不定时的穿梭于采砂区与航道之间,这就使得该区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通过该区域的船舶种类,各种船舶所选择的航路也不一致,必将形成该区域复杂的通航环境。所以规范该区域的采砂船和运砂船的航行秩序是非常关键的。一是必须要在采砂区附近分别划定空载运砂船和满载运砂船的停泊水域,不得任意停泊,更不能占据主航道停泊;二是规定运砂船舶的航路,不得任意进出采砂区,应规定空载运砂船从采砂区的一侧进入作业水域,作业完毕进入航道时,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瞭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掉头时应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三是禁止其他运输船舶在采砂水域内穿越航行,进出采砂作业水域的采砂(运砂)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四是过往船舶驶经采砂作业区附近水域时,也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注意避让,防止碰撞、搁浅、浪损事故的发生,确保采砂区水域的航行安全。
    七、严厉打击碍航采砂行为
    要充分发挥长江海事机构一条链的整体管理优势,在打击碍航采砂的违法行为上要上下联动,形成整体打击声势。一是相邻海事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联系与反馈制度,对在本管段发现而又没有能得到及时处理的碍航采砂船,应及时通报给下方海事机构,接到通报的单位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到通报单位;二是针对碍航采砂夜间较为严重的情况,长江海事机构应调整巡航检查时间,加强夜间巡航检查力度;三是对碍航采砂的船舶,无论其是否持有行政部门核发的《采砂许可证》都应予以严厉打击,以确保主航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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