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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面核查码头靠泊能力
来源:长航局   作者:交通新闻网   日期:2006-12-04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水运建设工作会上,“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交通部从今年3月开始启动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按计划将于年内结束。自2007年1月1日起,没有经过核准的港口码头泊位不得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
      近日,交通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核查工作的意义在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港口安全保障水平;促进老旧码头技术改造,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需要;推动码头结构性调整,限制建造小码头,有利于节约岸线资源。
“大船靠上小码头”酿险情
       近年来,我国港口大型泊位严重不足,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专业化的需要。交通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沿海港口共建成生产性泊位493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108个,形成年吞吐能力28.9亿吨。2005年,全国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33.6亿吨,能力缺口达4.7亿吨。
      分析表明,这部分缺口除通过提高港口经营管理水平和码头设备利用率等方式弥补外,还有部分港口采取了“大船型减载”的方式进行生产,业内人士称这种情况为“大船靠上小码头,小船乱串码头”。1万吨级的码头靠泊3万吨级、5万吨级的大船只是“小菜一碟”,更有甚者,两万吨级的码头竟然靠泊20万吨级的船舶。
      交通部一位领导曾质问,如果两万吨级的泊位能靠20万吨级的船,那还有什么技术标准可言?怎么可能为船舶提供安全泊位?怎么能保证港口安全生产?
      据交通部水运司摸底统计,全国约有1/3的泊位超船型靠泊,而一些码头也因此发生过险情,所幸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今年3月起,交通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全面核查码头靠泊能力。文件确定,此次核查对象为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这类船舶的码头。文件同时明确,对限定重力式码头建成投产后年限超过30年、桩基码头超过15年不予论证核准,并对核算的具体条件和技术指标进行了统一规定。
核查工作就是要防微杜渐
      核查工作启动后,在各港口产生极大震动。出席全国水运建设工作会议的港口企业代表在讨论中认为,这次整顿安全隐患力度大、措施硬。广东某港口集团的负责人坦率地表示,5年来,他们的码头已经超船型停靠过27艘万吨级大船。如今进行核准,对那些本来就生存艰难的中小码头来说,意味着每年要减少3万至4万吨的生意。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原理事长李悟洲作为专家参与了核查工作。他指出,大船靠泊时产生的撞击力远远超出小码头的承受范围,再加上操作不当,很容易出现事故隐患。核查工作就是要防微杜渐,提高码头安全保障能力。
      交通部水运司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不对码头超能力靠泊行为进行治理、规范,放任目前的做法继续下去,将形成恶性循环。从短期看,轻则缩短码头使用年限,重则发生坍塌等事故;从长期看,不利于鼓励港口企业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难以提高港口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通行的租船条约都包含“安全港口条款”,即承租人负有提供安全航道和泊位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必然会转移给港口经营人。安全航道和泊位不仅要求港口的政治安全,还要求港口或泊位有足够的水深、宽度和良好的气象、系泊及装卸等方面的安全设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对码头靠泊能力的论证和审查工作非常严格。交通部将在地方港口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那些经审查通过的、提高靠泊能力跨度比较大的重点泊位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要求。
“鼓励对旧码头进行技术改造”
      为顺利推进核查工作的进行,交通部邀请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集团有关人员在宁波召开了两次座谈会。港口管理部门表示坚决支持核查工作,而港口集团则希望对码头的核定年限不要定死,核定等级再提高一些。
      对此,交通部水运司有关人士表示,超过原设计船型的船舶减载靠泊码头,只是缓解当前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和泊位等级不合理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此次开展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不是提升码头靠泊等级,而是在现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港口现有设施允许的设计值的前提下,经过科学、合理、安全的论证后,提出一定的限定条件。对于大型码头泊位较少、码头结构等级配置不合理,但港口生产又确需在短时期内靠泊超过设计船型船舶的部分港口,经过批准可给予3年缓冲期,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水运司有关人士特别强调,留3年给港口缓冲,就是鼓励港口对原有泊位进行技术改造。目前,适宜建造大型码头泊位的深水岸线越来越少,缓解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在新建大型码头泊位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老码头的技术改造,提高老旧码头对新货种和新船型的适应能力。缓冲期内,港口可通过疏浚航道、加固码头、更换系缆墩、橡皮护舷等技术手段将码头泊位“由小改大”,并申请交通部审核。
      曾任交通部副总工的交通部规划研究院院长徐光参与了核查工作的全过程。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码头在建设时都会预留一定的安全储备,如果能合理利用,是可以适当提高靠泊能力等级的。另外,通过控制船舶靠泊时的速度,减少对码头的撞击力,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方面的措施,也可以实现对一些老旧码头的升级。但他同时强调,这种升级不是无限度的,否则将带来新的隐患。
      另悉,为保障码头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缓冲期内对超过现行规范的新型超大船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港口的,由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进行核查论证,并报交通部海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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