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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动航标涉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刑拘
来源:长江航道局   作者:长江航道局   日期:2008-03-14
 

  采砂船为了方便在航道内非法采砂而擅自移动航标,犯罪嫌疑人许某近日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被长航宜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也是长江航道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行为的最新战果,对破坏航标追究刑事责任在长江尚属首次。
  2008年2月20日20时许,长江宜昌航道局航标遥测遥控监控人员在监视屏上突然发现“云池3号”红色浮标发生位置非正常移动,立即通知宜昌航道管理处。该处迅速派出维护船艇出航巡查,发现“云池3号”红色浮标被人为向下游移动169米,距现行航道右边界30米,原标位所在的航道被一艘非法挖砂船占据在进行挖砂作业。航道管理人员怀疑移标行为为该船所为,在紧张开展现场定位、拍照取证的同时,向水上110报警。
  长航宜昌公安局接报案后即开展侦察工作,发现停泊在云池水域的“鄂当阳浚0005号”工程船有重大作案嫌疑。此船白天锚泊在航道外,夜间即出航到航道内非法采砂作业,侦查员发现其作业地点刚好在被移动的“云池3号”红浮附近。长航宜昌公安局、宜昌航道局联合执法,将正在非法采砂作业的“鄂当阳浚0005号”工程船船员抓获,并在工程船上抓获犯罪嫌疑人船长许某。据许某交代:2008年2月20日晚,“鄂当阳浚0005号”工程船为便于在航道内非法采砂作业,其伙同船员李某将“云池3号”红浮沿长江下游方向移动了169米。随后,航道部门依法对擅自移动航标的船主进行了处理。3月5日,长航宜昌公安局对许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航标是重要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指示标志,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一座航标都是在航道部门按照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经过科学勘测和研究后进行精确定位设置的,并精心维护管理,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除了航道管理部门有权设置、撤除和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航标的状态。航标一旦被擅自移动或破坏,其正常功能将不能发挥,就可能造成船舶航行偏离航道,发生船只搁浅、倾覆、碰撞等海损事故,严重威胁公共通航安全。破坏航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是长江上第一起因非法移动航标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对于更好的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江航道部门将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此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使破坏航标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后,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也将和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严厉打击破坏航道行为,全方位保护航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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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相关部门在研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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