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长航 航运动态 长航政务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沟通你我 行业文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航运动态 >> 长航新闻 >> 航道通航
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宣判
来源:长江航道局   作者:   日期:2008-05-14
 

  5月12日,武汉海事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赔付航道损失18.6万元。此案是长江航道部门首次依据《物权法》,代表国家对航道行使所有权,要求违章航行船舶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航道损失。
  据悉,去年11月21日,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轮,满载燃煤3400吨,吃水3.46米,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航道内搁浅。搁浅事故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原有航道条件,造成航道堵塞36小时,400多艘船舶滞留。事发后,长江航道部门紧急调用2艘挖泥船和4条航道工作船艇,进行航道疏浚,航标调整、布设,水道测量,额外增加恢复航道费用18.6万元。去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今年3月26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局认为,当月长江监利窑监段航道国家规定的维护水深是2.9米,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原告依职责向社会发布航道公告,告知航行船舶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维护水深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破坏航道,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
  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认为,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没有主观过错。维护航道通行,是被告职责所在,且维护费用由国家专项拨付,不应再就此费用向营运船舶收取。
  双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都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法庭审理后认为,长江航道是我国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属国家所有,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长江航道管理机构之一,有权对长江航道和航道设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属物权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长江武汉航道局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违章航行船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武汉海事法院王志强法官认为,本案是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纠纷,对保护长江黄金水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此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国家航道财产进行保护,这在全国也是首次。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薛俊处长说,此案的判决,进一步说明,长江航道及航道设施是国家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长江的营运船舶和船务公司也是一个警示,这意味着,如果因为违章航行对航道造成了破坏是要赔偿的。同理,其他非法采砂等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对航道管理部门而言,除了依据航道管理法规外,还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和开发长江航道,让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打印 】【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 黄石海事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题讲座
  • 人民的好海事 船民的保护神
  • 弘扬奥运精神 共建黄金水道(图)
  • 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将在2010年前建成
  • 长航系统职工“迎奥运”火炬接力长跑到达南京(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6126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信息中心和武汉威仕达软件联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