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2、《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90)交运字275号)。
3、《交通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
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2004年第28号)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有较稳定的新增客源或货源。
4、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doc。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经营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船舶运力资金来源;
7. 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长航局受理机构:长航局运输管理处
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4号长航大楼
邮编:430014
电话:027-82767468
电子邮箱:chysc@cjhy.gov.cn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机关及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