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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三峡管理局   作者:三峡管理局   日期:2008-07-23
 

  《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业经交通运输部以交海发〔2008〕123号文件批复,现予以发布。请广大航运公司、船员及相关单位组织学习和遵守。


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水域大风、大雾、大流量条件下船舶通航和过闸船舶吃水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和船闸运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风”是指通航水域实测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并持续10分钟以上的有风天气。“大雾”是指船舶上行能见距离不足500m或下行能见距离不足1000m的有雾天气。“大流量”是指葛洲坝入库流量达到25000m3/s以上。“三峡船闸闸区水域”是指三峡船闸闸室及其上、下引航道水域。
  第三条  大风条件下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三峡船闸闸区水域出现大风,三峡船闸应停止船舶过闸,在闸室内的船舶应加强系固和进行周期性检查,防止因风移位碰撞船闸设施设备或其它船舶;在三峡船闸引航道靠船墩和待闸锚地停靠的船舶,禁止离泊驶向三峡船闸;已从靠船墩离泊拟进闸的船舶继续进闸,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闸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泊。
  (二)船舶在三峡船闸闸区以外水域遇大风,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并加强安全值守。
  第四条  大雾条件下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三峡船闸闸区水域出现大雾,能见距离不足1000m时,三峡船闸停止下行船舶过闸,能见距离不足500m时,三峡船闸停止船舶过闸;三峡船闸停止船舶过闸期间,在闸室内的船舶应加强安全值守;在三峡船闸引航道靠船墩和待闸锚地停靠的拟过闸船舶,禁止离泊驶向三峡船闸;已进入引航道的拟过闸船舶航行至靠船墩停泊。
  (二)船舶在三峡船闸上引航道以上水域遇大雾,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在三峡船闸下引航道以下水域遇大雾,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下行船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所有船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停泊船舶应加强安全值守,按有关规定发出声响信号,防止碰撞。
  第五条  两坝间大流量条件下船舶通航应遵守以下规定:
  “最高通航流量”以船舶(队)满载状态为标准,半载或空载船舶(队)的最高通航流量可提高5000m3/s。
  (一)单船最高通航流量
  1.主机功率为630kw及以上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上行、下行均为45000m3/s;
  2.主机功率为440kw及以上至630kw以下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40000m3/s、下行45000m3/s;
  3.主机功率为368kw及以上至440kw以下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35000m3/s、下行40000m3/s;
  4.主机功率为270kw及以上至368kw以下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30000m3/s、下行35000m3/s;
  5.主机功率为200kw及以上至270kw以下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25000m3/s、下行30000m3/s;
  6.主机功率为200kw以下的单船最高通航流量上行、下行均为25000m3/s。
  (二)船队最高通航流量
  1.主机功率为1655kw及以上的船队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40000m3/s、下行45000m3/s;
  2.主机功率为588kw及以上至1655kw以下的船队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35000m3/s、下行40000m3/s;
  3.主机功率为486kw及以上至588kw以下的船队最高通航流量为上行30000m3/s、下行35000m3/s;
  4.主机功率为486kw以下的船队最高通航流量上行为25000m3/s、下行为30000m3/s。
  (三)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船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流量达到或超过25000m3/s时,主机功率在200kw至270kw之间的船舶不得在两坝间水域夜航;
  2.当流量达到或超过35000m3/s时,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两坝间航行,两坝间的载货汽车滚装船停止航行;
  3.当流量达到或超过38000m3/s时,两坝间的客渡船停止航行;
  4.当流量达到或超过40000m3/s时,两坝间的汽渡船停止航行。
  (四)当流量达到或超过25000m3/s时,两坝间航行的船舶应具备J级航段适航性能。
  (五)当流量达到或超过25000m3/s,出现陡涨水(24小时流量涨幅超过5000m3/s或两坝间水位比降达到或超过万分之一)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实行应急交通组织和水上交通管制。
  (六)流量为45000m3/s至56700m3/s时的船舶通航标准根据有关科研结果另行确定。
  (七)当流量达到或超过56700m3/s时,两坝间水域实施禁航。
  第六条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及时发布三峡坝区水域风力、能见度、流量、坝前水位及通航管制等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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