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一问一答(一)

来源:长航局 作者:长航局 责任编辑: 日期:2009-09-16 【字体:

  一、《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航运已成为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沿江省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若干意见》重点在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和资金政策等方面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年,沿江省市掀起了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新高潮,很多省市把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优势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把发展长江水运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此时,出台这一意见,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相互借鉴,共同提高。《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吸收了沿江省市大量的发展水运好的做法与经验,通过相互学习、借鉴,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是紧抓机遇,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是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保持流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紧抓国家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快自身发展。

  四是加强协调,加快建设。《“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已经实施两年多,总体进展顺利,但也有个别项目进度滞后,在推进方案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若干意见》在加大协调力度、增加资金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

  二、《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12条意见。

  一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沿江产业布局,不断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意见》提出,部省市要不断完善沿江产业规划,积极引导冶金、电力、石化、钢铁、汽车、造船产业向沿江合理布局、集聚发展。结合沿江产业发展需求,合力加快推进长江口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时实施上延工程;提高中游航道通过能力;继续改善上游航道通航条件,加快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工程进度。

  同时,加快主要港口建设,特别是集装箱等专业化码头建设;大力改善乡镇渡口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系统、溢油应急系统及水上治安防控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通过资金补贴、技术标准等政策措施,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老旧落后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渡船标准化,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地方水运发展协调机制,鼓励引导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

  二是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抓紧开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沿江省市应建立和完善本省市水运建设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水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沿江省市要探索岸线等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加强对影响通航和安全采砂活动的管理,加强航道及通航设施等保护,确保航运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切实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为航运发展留有空间。

  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物流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航道、港口建设有关税费返还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快土地、环保、防洪等审批,加快工程征地、拆迁进度,规范工程建设监管行为,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国家将继续加大对长江干线的投资力度,支持主要支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沿江省市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安排燃油消费税返还资金等,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和支持保障系统完善。同时,加强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协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集水运建设资金,搭建水运融资平台。

  三、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有什么重要意义?

  多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和港口等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作为内河运输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船舶,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平均吨位小等突出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长江航运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实施船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降低船舶营运成本、提高船舶效益;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船舶运力结构,促进长江航运生产力结构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沿江经济对长江航运的需求,促进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航道特别是船闸的通过能力,四是有利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

  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长江船型标准化总体目标:到2010年川江及三峡库区、长江及其干流基本实现船型标准化、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4年提高1倍,通航设施利用率较2004年提高15%,船舶安全技术性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的污染得到基本改善;到2020年,长江船舶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较2004年提高2倍,通航设施利用率较2004年提高30%,船舶安全技术性能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对水环境的污染得到根本改善,运输成本明显降低。

  五、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什么?

  实施范围: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

  实施时间:2009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六、对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政策是什么?

  严格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采用主尺度加技术方案的形式推广标准船型。对现有的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方面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船舶加快更新改造。禁止小吨位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鼓励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1)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但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

  (2)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七、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性航段,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政策是什么?

  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航段,采用引导的方式推广标准船型,依托骨干航运企业开发主流船型的技术方案,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市场船型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研究提高中下游船舶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促进船舶环保、安全性能的提升。

  八、对于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政府是否有鼓励措施?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采取措施限制新建非标准船、推广标准船型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政府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引导资金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鼓励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

  2、鼓励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的补贴。

  3、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

  4、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

  十、政府引导资金针对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市场怎样补贴?

  为鼓励现有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3.船龄在30年(含)以下;

  4.从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

  5.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6.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十一、政府引导资金针对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怎样补贴?

  为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3.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十二、政府引导资金针对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是怎样补贴的?

  三峡库区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6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

  2.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改造或拆解。

  十三、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实施主体是谁?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

  十四、交通运输部如何加强统筹协调?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为此,交通运输部成立了由部水运局牵头,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相关司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院参加的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组,负责做好《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如何保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实施?

  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

  十六、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船型标准化规定的船舶将如何处理?

  长江沿线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将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要求,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