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长航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江汉区黄陂街10号)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领表 》,也可登陆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府网(网址:www.cjhy.gov.cn),在下载中心栏目中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双面打印)。
(二)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领表 》。
2、特定身份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的工作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界定见须知第二条)。
3、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发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三)领取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领取《回执单》时,须对其内容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
(四)交纳证照费
申请人按照统一收费标准交纳证件费。
(五)领取证件
申请人按回执注明的时间持《回执单》领取证照。如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我处领取证照的,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回执》、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原件代领证照。
二、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一)港航党政机关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三)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的;
3、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紧急事由。
非工作日紧急办理证件联系电话:82766802。
四、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换发。若前往国在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应提交前往国移民签证机关或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
(一)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二)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四)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护照签证页已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五、护照遗失后的补发
中国公民持有的护照遗失,在取得公安机关或驻在国其他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后,可向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公安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不能向同一个申请人颁发两本以上有效护照。
(一)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并在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长江日报、湖北日报)上登报声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护照补发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护照。
(二)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应提交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遗失地公安机关报失证明和原发照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长江日报、湖北日报)上的遗失声明。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格受理审批程序,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咨询电话: 82766826
投诉电话: 857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