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民对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法规问题有许多疑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处处长作以下解答:
1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主体是谁?
答:国家法规明确规定长江干线航养费征收主体是长江航道局。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机构是征收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唯一合法机构,未受该机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其航养费。
2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机构如何设置?
答: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机构是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其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处隶属长江航道局,具体执行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征收结算和检查。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机构设为三级: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处及下设南京、武汉、重庆三个中心征稽站;中心征稽站下设宜宾、泸州、涪陵、万县、巴东、宜昌、枝城、沙市、城陵矶、黄石、九江、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镇江、高港、江阴、张家港、南通、常熟、扬州、扬中24个征稽站。
3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的依据是交通部、财政部颁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87]交河字110号)及交通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工发[1993]749号)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基发[1995]1199号)。
4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凡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国内船舶及竹木排筏;港、澳、台船舶及外籍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5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1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按定额计征。无论是自征还是代征,只要是征收长江干线航养费,上述标准是唯一国家规定标准,不允许随便提高或降低。
6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答:长江干线航养费征收方式,由征稽机构依据缴费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以便于征收为原则,可采取按协议征收,查帐征收,查验征收和航次征收等方式。
7问:执法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答:长江干线航养费征稽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依法对在长江干线上进行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进行航养费缴纳情况的执法检查时,须着装整齐,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持有交通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亮证收费,文明执法。
8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原则?
答: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是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向在长江干线航行或作业的中、外籍船舶及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的一项国家规费。长江干线航养费征收要求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9问:征收长江干线航养费的用途与意义?
答:长江干线航养费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用于长江干线航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绞滩,航道测量和疏浚等。
只有航道条件完好和不断改善,船舶的运行周期才会缩短,运行安全千系数才会加大,通过能力才会提高,经营者才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黄金水道才能不断的繁荣与发展。
10问:船舶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答: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属国家规费。缴费人必须接受征稽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财务帐表等原始凭证,足额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并主动出示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有效缴费凭证(即统缴证、缴讫证、免缴证)。
11问:违缴处理办法与措施?
答:对漏缴、欠缴、逃缴、抗缴航养费的缴费人,由征稽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水运管理部门扣押或吊销船舶营运证;或由征稽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稽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后,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必须先按征稽机构的决定缴费,然后可向上级征稽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