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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问答
来源:长航总医院   作者:   日期:2007-12-26
 
·如何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可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就医;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可在门诊治疗的部分重症疾病有哪些?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暂定下列重症疾病可以在门诊治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①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
  ②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③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 之一者)治疗;
  ④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治疗;
  ⑤肾移植抗排斥反映;
  ⑥精神病。
  ⑦肝炎
  ⑧帕金森氏症
  ⑨红斑狼疮
  ⑩慢性再障

·什么情况下可转院治疗?
  ①经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②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转院治疗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应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不能治疗的,可在定点转院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转院治疗;定点转院医疗机构范围内仍不能治疗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参保人员转院须由诊治科室主任签署意见,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填写《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哪些诊疗项目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临床诊断必需、安全有效、效果确定、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都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部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CT、γ—刀、X—刀、核磁共振、心脏起搏器等,应先由个人支付10%(门诊除外)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 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健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②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③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⑤参保人员(公)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参保人员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⑦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②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⑤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⑥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易地安置人员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用人单位为其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公、探亲或法定假期外出,因患急、危重病症在市外紧急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按市内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什么是“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在使用时有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大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参保人员同意。

·参保人员支付“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费用有何区别?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所支付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费用没有区别,均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时,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参保人员购药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门诊用药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可持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持哪些有效证件?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武汉市城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社会保障卡(IC卡)和专用病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持社会保障卡(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由医院为参保人员保管IC 卡,出院结算后将IC 卡退还本人。

·易地安置人员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如何报销?
  易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按个人账户额包干,每月随退休费发放。长驻外地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项目审核,年末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同时冲抵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或年末由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病历、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按市内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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