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超起起付标准(8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甲方药品和基本检查、检查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和个人先自付检验、检查由个人先自付10%,余下90%按比例支付,非目录内项目全部自付。 (3)我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人/年(含起付线800元)。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