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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急诊抢救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来源:长航总医院   作者:   日期:2007-12-26
 

  (1)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超起起付标准(8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甲方药品和基本检查、检查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和个人先自付检验、检查由个人先自付10%,余下90%按比例支付,非目录内项目全部自付。
  (3)我市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人/年(含起付线800元)。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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