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闸船舶经调度部门许可同意后,方能驶入锚地水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驶入锚地水域。
2、待闸船舶在抵达锚地水域前,应主动用无线或有线电话同锚地联系,服从锚地管理人员安排,听从锚地管理人员指挥。
3、待闸船舶在锚地抛锚停泊时,应调正船身不碍航,留有足够的回旋水域,防止风流影响而发生碰撞。
4、待闸船舶应派专人昼夜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根据水位变化情况松紧锚链,防止走锚,确保锚泊安全。若发生断链走锚等险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险情和报告锚地管理人员,及时进行抢险施救。
5、在锚地抛锚锚泊的待闸船队,严禁推轮擅自离开船队;靠泊锚囤的船队,经锚地管理人员允许后,推轮方可离开船队。
6、装运油品危险品船舶(队)在遵守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的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危规”;
(2)编队绞锚时应对锚孔冲水,防止产生火花;
(3)消防、救生、信号齐全,靠垫设备安全可靠;
(4)不准穿带铁钉鞋,不准穿尼龙、化纤等产生静电起火的衣物,不准使用电炉;
(5)严禁明火及一切火种;
(6)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7)严禁碰撞,打击金属,敲铁铲锈,防止产生火花,使用工具时应做到轻拿轻放;
(8)靠离泊时钢缆受力部份必须用橡皮或棉布之类的物品包扎,收缆时不得在甲板上快速拉钢缆,防止因摩擦产生火花;
(9)在气温达到28℃时应洒水降温;
(10)严禁无关人员登船。
7、待闸船舶在锚地锚泊时,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正常情况下至少留足1/2值班人员,汛期应留足2/3值班人员。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副水手不得同时离船。
8、防止待闸船舶污染锚地水域规定
(1)在锚地锚泊的待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52-83《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2)禁止在锚地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3)禁止在锚地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4)禁止在锚地水域倾倒塑料制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及其它垃圾;
(5)防止冒、漏、滴油;
(6)待闸船舶发生污染锚地水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清除污染,同时向三峡海事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