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火灾时,应大声呼喊报警:“×××处失火”,并立即报告锚地长(船长)或水手长(值班驾驶员),发出警报,并查明火情和失火部位; (二)立即采取关闭火区的门窗及通道,移开火区周围的易燃物,切断火区电源,打开消防泵,全体船员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等紧急自救措施; (三)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四)锚地长或锚地工作人员,发现或接到船舶火灾报告后,应与其保持联系,初步了解火灾情况,根据当时的风力、风向及发生火灾船舶周围的船舶停泊情况,在要求发生火灾船舶采取有效自救措施的同时,立即组织指挥有关船舶备车待令救助或移泊等现场紧急措施; (五)在采取以上措施控制火情或减少损失的同时,立即报告“119”、三峡海事机构和待闸锚地管理处应急指挥小组; (六)待闸锚地管理处应急指挥组接到船舶火灾报告后,迅速到位组织锚地内部自救; (七)应急指挥组严格按规程第四十七条的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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