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B类)资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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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受理岗位: |
机构管理 |
| 受理部门: |
武汉船检管理处 |
申请人: |
武汉船检管理处辖区各船检机构 |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后,发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计划》,审核组提交的《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审核报告》经武汉船检管理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后,向申请机构签发《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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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2、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3、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如有时);
4、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
5、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登记表;
6、验船人员配备情况表;
7、机构设置情况,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设置的部门及其职能和人员配备情况,船舶检验机构与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
8、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9、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拟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审核的书面材料,包括参加审核的人员及其资格、审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审核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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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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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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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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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 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 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 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 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 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通常按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 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的管理。(七)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检验业务的准确统计数字和有关资料;(八)建立船舶检验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九)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检验业务范围、资质要求定期进行核查。(十)仅从事国内某类或某几类船舶的检验,或检验范围被进一步限制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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