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
|
| 实施机关: |
海事局 |
受理岗位: |
分支局 |
| 受理部门: |
|
申请人: |
船长或其代理人 |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
|
|
| [申报材料] |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员适任证书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
|
| [承诺时限] |
|
|
| [收费标准] |
|
|
| [办理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
|
| [办理条件] |
|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