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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岗位:   分支局
受理部门:   申请人:   船长或其代理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员适任证书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承诺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理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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