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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岗位:   国际航行船由长江局机关受理
受理部门:   国内航行船由15个受权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名经过核准(新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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