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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岗位:   国际航行船由长江局机关受理
受理部门:   国内航行船由15个授权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轮机入级证书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理条件]
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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