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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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海事局 |
受理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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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分支局 |
申请人: |
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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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
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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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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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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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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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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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 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制 4、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标志 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 8、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9、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水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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