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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   海事处 受理岗位:  
受理部门:   分支局、海事处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理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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