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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实施机关:   海事处 受理岗位:  
受理部门:   分支局、海事处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船舶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理条件]
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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