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长航 航运动态 长航政务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沟通你我 行业文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网上申办 >> 船舶管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办理指南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7-12-27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岗位:  
受理部门:   分支局、海事处 申请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承诺时限]

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7、《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8、《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9、《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打印 】【 关闭 】【发表评论
   相关链接
  • 办理指南
  • 办理指南
  • 办理指南
  • 办理指南
  • 办理指南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6126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主管建议使用